关于加快修改《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进程,为健康龙江建设助力的建议
献血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重要行为,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救助他人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献血法,1999年12月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我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无偿献血工作。时至今日,《条例》颁布实施已达25年,无偿献血目前面临的情况和形势与当年完全不同,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够全面,献血人群范围不够明确,献血者献血后用血优惠机制不够畅通等。这些都影响了献血者的积极性。目前,我省无偿献血人数下降与临床用血量不断增加的矛盾,急需对于《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我作为领衔代表提交了修改《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议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给予认真答复选定为调研项目,根据目前黑龙江省采供血情况出现的迫切问题,建议加快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是建议《条例》第三条为:提倡并鼓励18至60周岁的健康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
原因:黑龙江省年轻人外流明显、老龄化人群逐渐增加是不争的事实,放宽献血年龄可以增加无偿献血者人群,增加采血量。
二是建议《条例》第四条修改为:成立省、市、区(县)三级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或无偿献血工作联席机制),协调各层级单位团体无偿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原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于街头无偿献血和团体单位无偿献血。目前黑龙江省因为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的变化等综合原因导致街头献血人数明显减少,应该大力增加团体无偿献血的人数,增加采集量,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三是建议《条例》第十条(三)修改为:宣传并动员患者自身储血及其亲友互助献血。医疗机构应制定在预留保障急诊急救血液的前提下,其余的血液库存首先要保障本人就是无偿献血者的患者优先用血,其次要保障直系亲属(只限父母、配偶、子女)献过血的患者优先用血的工作机制。
原因:制定保障既往献过血的患者能够优先用血政策,是保留无偿献血者的重要举措,也是鼓励更多的人群加入无偿献血队伍的激励政策。
四是建议《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域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国家、省、市、区(县)各级文明单位应积极组织团体无偿献血,为团体无偿献血做表率。
原因: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突出的先进单位的最高荣誉,与无偿献血公益性高度契合,所以各级文明单位组织团体无偿献血工作应该成为表率。
五是建议在《条例》中探索建立提高无偿献血的激励机制。对无偿献血的激励政策市保留无偿献血者的有效措施。2011年12月浙江出台法规:在本省凡献血的公民达到献血法规定的数量,除直系亲属外部分非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免费用血。加大献血时基础设施改善,让献血者有温馨的感受,如现各地逐步建成的献血屋,固定了献血点、延长了献血时间、献血屋明窗净几,既方便了献血者,也让献血者感到安全和温暖。
六是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出现违反《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违反规定使用血液以及对于采血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处罚的内容;同时应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组织有偿献血者进行献血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