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G女士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附加住院医疗。后来,G女士因疾病住院,出院后由于工作繁忙,未第一时间报案申请理赔。G女士想起自己有一份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代理人咨询,得知住院费用可进行理赔,需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但因时间较久,G女士表示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后再与保险公司的积极沟通下, G女士最终将资料收集齐后提交,完成保险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风险提示】
保险事故发生后,需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报案说明保险事故,以避免影响理赔判断。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判断保险责任,不能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